监督:违法评审比较的防范

发布日期:2023-08-14

招标采购:违法评标的防范

监督:违法评审比较的防范

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三种:
①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调整其评审因素或评审标准;

②不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不提出否决意见,或是对依法不应当否决的予以了否决;

③接受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载明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调整或补充等。

—摘自毛博士《招标采购析案辩理》第15章第2节

违法修改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防范

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规则制定权在招标人,不在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注意,这里的“招标文件”,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招标人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发售的招标文件;

二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定时间内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文件,不构成招标文件。

01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违法修改的防范

评标开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拿出一份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一样的评标办法,要求评标委员会投票通过后,按通过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注意,评标委员会通过的这份评标办法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评标标准和方法,因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此时拿出的评标办法不再属于招标文件范畴。

02

评标委员会违法修改的防范

评标委员会违法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有的是因招标人代表的提议,有的是评标专家的提议。有两种诱因:

一是评标专家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择优;

二是招标人代表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私下交易,为保证特定投标人中标,据开标结果提出的修改。

一般地,提议人在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对评标标准和方法提出具体的修改方案,评标委员会集体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按提议人的建议,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拒不遵从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防范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遵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表现在:
①增加或减少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审因素或排序因素。例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或是招标文件中明确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是以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或标准对投标提出否决意见等;

②改变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条件,改变排序方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不遵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体现在其完成的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记录表中。招标人在接收评标报告时,与招标文件比对就可以发现。

03

投标人违法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防范

标委员会评标评审的是投标文件,即招标人依法接收的投标文件。开标后,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能够初步判断其投标是否能中标。发现其不能中标时,有的投标人寄希望于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达到中标的目的。

1

投标人违法撤换或修改的防范

投标人在开标后,主动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投标人主动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出其对投标文件载明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法应当拒收,因为投标已经截止。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果接受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载明的实质性内容修改,并按投标人修改后内容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违法,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结果无效;

另一种是投标人经由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或其他工作人员帮助其撤换部分投标文件。

2

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诱导的防范

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议,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带有暗示或诱导性质的澄清函,违法要求其修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例如,投标报价或履约期限等。投标人“心领神会”,一般都会响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违法按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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