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恶意竞争行为的防范

发布日期:2023-04-03

低价:

恶意竞争行为的防范

Prevention of malicious competition behavior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投标报价的原则,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经递交,即不得再声明其报价低于其成本。否则,投标人即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需承担投标无效的民事责任。

招标采购过程中,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防范,分为招标投标缔约履约两个阶段防范。

        
——摘自毛博士《招标采购析案辩理》第14章第4节

招标投标缔约防范

招标投标阶段对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防范,分别由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实施。

1、报价不得低于投标人成本的法理

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是交易者在“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进行的交易,这当中,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础。

2、招标文件编制对报价低于成本的防范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需要有针对性的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进行防范。包括:

①招标范围;

②技术要求;

③履约条件。

招标文件编制时对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防范的核心,在于准确界定招标项目。招标项目界定的越准确,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的可能性就越小。

3、评标对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报价的防范

评标委员会并不知晓招标项目的成本是多少,其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防范,只能是怀疑,进而要求投标人自已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后,要求投标人对修正后报价予以确认而投标人不确认;

②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澄清、说明,说明不合理或是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支待其说明;

③投标人书面要求加价,以弥补其遗露或报价过低等表明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其他行为。

4、合同授予

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的投标如果中标,直接影响招标项目履约而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此,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及签订合同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中标价过低,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形进行防范。

履约对报价低于成本的防范

履约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已义务。

一方面,招标人应依合同约定,为合同履约提供合同约定的条件,以避免中标人不履约或实质上停止履约的行为是由招标人所致;另一方面,加强对中标人诚信履约的管理包括如下:

Part.

1

严格变更、洽商和签证管理,按合同约定检查中标人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和合同责任。必要时,对特殊违约情形进一步明确责任,签署补充协议;

Part.

2

加强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质量的入场检验、检测,以及制造、安装过程,特别是隐蔽项目的检查和抽查,防止中标人履约过程中以次充好,影响招标项目的质量;

Part.

3

按合同约定要求中标人提交人付款担保。分次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对历次付款进行汇总、复核,以防止合同价款的错、漏和重复;

Part.

4

严格履约进度控制与管理,分解履约计划并适时作好履约日志,包括开始、完成时间,以及过程中一些特殊事件、缘由和处理记录等,特别是中标人不履约或是事实停止履约,造成履约计划不能如期实现等客观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Part.

5

对中标人履约中“坐地起价”,拿招标项目要挟招标人,实质不履约或停止履约的,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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