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实:恶意造假行为的防范

发布日期: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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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采 购

恶意造假行为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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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造假工艺也在发展,刻假章、办假证等社会丑陋现象猖獗,为防范投标人弄虚作假,客观上造成一定困难,但只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懂得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造假的方法,以事实为依据,就不难在招标采购中,消除其不良后果。

摘自毛博士《招标采购析案辩理》第14章第2节

投标文件造假工艺

复印造假:

用类似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复印,把修改事项打印或模拟原文件字体写在一张纸条上,贴在需修改的地方,蒙住原文件上的需修改的事项,再次复印。此时,复印结果会显现出后张贴的纸条边线。调整复印机的黑白对比度,即调大白度减少黑度,再次复印,就看不出来改动的痕迹了。

PS图造假:

将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扫描变成图像文件,利用图像处理,例如Photoshop等软件,在电脑中对扫描图像进行分层处理,去掉需要修改的事项,直接打印修改内容,或者打印出来,模拟原文件的字体将修改内容填写在修改处复印,得到修改后的资格证明或商务文件。

源文件造假:

标准化程度越高的资格证明或商务文件,特别是源文件是数据化文件的,投标人对电子数据文件的修改、造假更方便,仅需对源文件解密、修改相应数据后再重新编辑,即生成投标所需的资格证明或商务文件,而编辑系统在互联网上一般是公开的,例如,电脑上所见所得的荣誉证书或是国际通行的文件编辑系统,如latex出版系统等,熟悉编辑系统的人对显示结果稍加研究即可完成。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一些电脑黑客等高手实现。

投标弄虚作假防范

行政许可事项公开: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实质,是基于投标人的信息对招标人而言不对称所致。

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公开,是招标投标中认定投标人资格证明或商务文件是否造假的比对依据。

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

④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⑤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⑥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⑦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⑧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⑨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招标文件编制事项:

按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是引导投标人真实地投标的前提。这当中,尤其是评审因素及择优标准。评审因素少,不足以择优或是择优的中标结果可能无法实现;择优评审因素多,特别是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或是偏离招标项目择优需求的评审因素过多,一定程度上会引发投标人在投标中弄虚作假,这是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予以注意的。

投标弄虚作假查实

1、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事项造假

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行政许可或是行政处罚造假痕迹时,在行政部门或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的网站上查询。必要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咨询,或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或说明。

2、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造假

一般地,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造假不采用源文件造假而是复印、PS或是电脑修改相关数据的方法,会留下改动痕迹,只要认真评审和比较,就能够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奇异或违反科学的现象。例如:

①同一份证明文件,其他页复印的都很清晰,就是这一页上的字或图像不清晰或是特别清晰,或是证明文件整个不清晰;

②背景图像、边界搭接错位;

③@某一页字体与其他几页不一致或是有模仿痕迹;

④证明文件上文字和字体不符合纸张老化规律等,都违背正常的科学常识。

对此,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发出澄清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原件进行核查。

故此,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在发出要求投标人提交原件核对函件时,上面需有一个合理的递交原件的截止时间,明确告知投标人拒不按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否决其投标或视为其放弃中标,以防止其无限拖延,影响评标或招标人确定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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