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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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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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与人的主体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人,即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职,是招标人依法承担其主体责任不可或缺的条件。那么,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参与人作为民事主体,又有哪些民事法律责任呢?
—摘自毛博士《招标采购析案辩理》第十二章第4节
01
招标代理机构
是完成招标人委托代理事项,实现采购结果最优的社会中介组织。注意,招标代理实质上是缔约或竞争过程代理而非完整意义上的采购代理,因为其不涉及招标项目履约。
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的规定,即本章第3节招标人的法律责任中的第3项-第13项责任,其中,第12项、第13项是协助招标人确定中标结果、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02
投标人
是落实招标人民事主体责任,实现采购结果优化不可或缺的相对人,其职责是依法响应招标,即按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与投标竞争。
法律责任
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3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在于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注意,这里的“合格”二字,即投标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
别
分
享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参与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是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是接受招标人委托,进行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估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