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31
招标采购: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行为: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有哪些法律责任呢?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详见如下:
1
提出招标项目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批准(《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同时,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上报项目投资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
确定采购需求
按招标项目特点分类编制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书,确定择优因素和标准。同时,制订招标工作计划,包括人员分工、进度计划和设施准备。
3
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人审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人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且可能影响资格人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人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人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人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4
发布招标公告
在国家依法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5
发售招标文件
依法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人审文件,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同时,资格人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6
资格审查
组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参照评标委员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人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审查资格人审申请文件;未通过资格人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组织资格后审,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7
投标文件接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并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对未通过资格人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8
保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9
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法组织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制作记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0
评标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般项目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项目经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必要时,招标人可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应适当延长评标所需时间(《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
11
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依法处理投标人异议,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12
确定中标结果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告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后,再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13
合同签订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4
合同履行
按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
15
项目验收
招标人应当组织对中标人履约的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招标项目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摘自毛博士《招标采购析案辩理》第十二章第3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