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民事主体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2-10-10

招标采购: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责任:民事主体的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注意,合同关系中的民事主体,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摘自毛博士《招标采购析案辩理》第十二章第1节

1、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应当具备: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情形。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基千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千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等。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修理、重作、更换;

⑦继续履行;

⑧赔偿损失;

⑨支付违约金;

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⑪赔礼道歉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2、招标投标法律行为

招标人的法律行为

①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获取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②在对市场供给调查基础上,按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提出竞争因素和择优标准,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③遵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组织开标并如实记录开标;

④遵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确认及审核责任;

⑤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履行合同授予责任,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实现采购结果。

投标人的法律行为

①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载明的条件,获取招标文件;

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③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④参与开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⑤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⑥接受中标,依法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⑦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3、主体责任不能转移

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对招标采购过程和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招标人的这一主体责任能否转移呢?

例如,采用委托代理的方式转由代理人承担呢?答案是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但被代理人的主体责任不因委托代理而消失。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除非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对人恶意串通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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