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合同的范围管理

发布日期:2022-08-29

标的:合同的范围管理

范围的确定及变更

招标采购中,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其标的就是中标范围或招标范围。

招标人和中标人履约的基础是中标范围,双方只能在合同履约 实际需要时,按合同中的约定的合同变更条件生效时对合同标的范围进行变更,划清合同标的范围的界限,从而界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合同标的范围的确定

标价采购清单


标价采购清单是合同标的范围,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在履约前对标价采购清单量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采购清单量进行核对。

采购清单由子目名称、规格型号或特征描写、计量单位、采购量计算规则、数量等组成,是采购标的范围的定量刻画。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采用招标项目所处的行业技术标准、术语或约定俗成的方法对标价采购清单子目范围的技术界定,其宗旨,在于减少语言含混,对采购子目的范围进行准确界定。

采购子目的边界

准确界定采购子目的边界,是合同标的范围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事项,其实质仍是在界定采购子目的合同范围。

采购子目的边界界定涉及合同管理的两个方面,一是合同与其他合同的边界,二是采购子目与其他合同类似子目的边界

合同标的范围的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变更情形的,可能发生合同标的范围变更情形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变更意向,说明合同标的变更范围、数量、时间和质量要求。

必要时,附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要求中标人提交实施变更工作的履约计划和措施。中标人提交的履约计划和措施得到招标人认可的,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标的范围。

合同标的范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单纯的自愿缔约不同,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无论是合同签订还是合同履行,都不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擅自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擅自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合同变更条件未出现,仅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就改变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 反之,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变更条件出现,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变更条件的具体情形商议并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就属于依合同约定变更合同而非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也就不违反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

 —摘自毛博士《招标采购析案辩理第十一章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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