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投标事实的评审和比较

发布日期:2022-05-16

重要

Evaluation 

    准则:投标事实的评审和比较

评标过程 三大步骤

评标实质    择优确定

评标过程

 Bid Evaluation Process

评标过程一般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排序,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 件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三个的,除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外,评标委员会应当继续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是否决所有投标。

—摘自毛博士《招标采购析案辩理第九章第3节》—



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投标文件出现招标文件规定否决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投标予以否决。反之,投标文件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是招标文件规定否决情形的,不得擅自否决。

否决投标的情形如下:

①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②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③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④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⑤投标人不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的条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⑥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⑦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招标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⑧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⑨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⑩拒不确认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的算术错误修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⑪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⑫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以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其他情形。



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三要点

1

形式评审

形式评审的目的,是对投标文件上载明的名称、格式、签字盖章 和投标人身份等表面事项审查比较,剔除那些不满足要求的投标。

2

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的核心在于确定投标人的民事地位和履约能力。

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响应性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响应性评审表。响应性 评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须对投标予以否决,在响应性评审表中注明否决投标的事项和理由。



 投标竞争的评审和比较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报价文件评审

技术文件评审

商务文件评审

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综合排序

对投标进行综合排序,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进行"比较"的产物,是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也是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详细评审是对投标竞争的评审和比较,一般包括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经济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商务文件评审、确定排序因素及其量化值,进行综合排序等环节。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记录。评标委员会按投标综合排序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择优推荐排序在前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如实记载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比较过程、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理由,以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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